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要求,对有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通知从3个方面对14个相关城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相关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二是要求各地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检测机构,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保证检测的开展符合相关规定并纳入质量控制体系。三是要求各地加大相关医务人员培训,覆盖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减少产生假阴性的因素。重点针对标本的采集和处理环节开展培训,提高标本质量。
二、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各地要指导相关城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含医学检验实验室),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疾控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技术审核,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均应当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并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保证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