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上位法修订要求,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修订,2026年的修订旨在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统一法制标准,进一步推动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助力我国医疗服务国际化发展。主要调整在于审批权限下放: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的审批权限,由原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整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短期行医的定义与核心要求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强制要求:必须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印制),未注册行医属于非法行医,将面临取缔、罚款等处罚。
二、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聘用关系:必须与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目的、项目、地点、时间及责任承担。
时间限制:单次注册有效期不超过1年;若属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有效期最长可达3年。
执业类别:仅限临床、中医、口腔三类。
入境要求:须事先获得有效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三、必备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有效入境签证。
资格证明:外国医学学位证书、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两项均须经公证。
健康证明: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报告。
聘用文件:邀请/聘用单位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含责任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机构资质: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其他:免冠照片2张;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与时限
提交申请:由聘用单位或医师本人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材料(不同地区机构需分别申请)。
审核周期:受理机关在30日内完成审核(部分城市承诺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重点审查材料真实性、项目安全性、可靠性及先进性。
发证执业:审核合格后颁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方可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温馨提示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许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外国医师若要在华长期执业(行医时长超过1年),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通过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并完成注册,取得国内长期执业资格,同时需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短期许可证不可直接转为长期执业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