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典”亮生活 | 《民法典》宣传月系列一:法典护航行医路 三权坚守医患安
发布时间:2026-05-15作者:曹汝岱信息来源: 传防所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涵盖了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今天,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医护必须敬畏的三条不可逾越红线。

《民法典》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人格权首位,为医疗执业划定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律边界,同时结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形成了全方位的权利保护与义务约束体系,相关核心法条及法条解读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法条解读: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在医疗场景中具有绝对优先性。在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必须坚持生命至上,不得以费用不足、家属未到场、手续不全、患者身份等非医疗因素拒绝、拖延、推诿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严禁消极救治、遗弃患者,同时要尊重患者人格,禁止冷漠对待、言语嘲讽等损害患者尊严的行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非法侵害、漠视患者生命,严格履行法定救治义务,坚守医疗生命红线。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法条解读:本条明确自然人依法享有身体完整权与行动自由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落实到医疗执业中,患者对自身身体享有自主支配权,未经患者或法定代理人明确书面同意,医护不得擅自实施手术、穿刺、活检、侵入性操作及隐私部位查体;不得随意采取约束、隔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献、非法采集或买卖人体组织器官,即使是用于医疗研究,也需事先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诊疗全过程必须尊重患者身体完整性与自主选择权,杜绝私自操作、强制诊疗、擅自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等侵权行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条解读:本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心健康双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医疗执业中,医护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依规开展检查、用药、治疗与护理,杜绝过度诊疗、违规操作、漏诊误诊、护理不当及放任院内感染等行为,防止损害患者生理健康;同时尊重患者人格、文明沟通,不得歧视、侮辱、恐吓、敷衍患者,避免造成患者心理伤害,全程守护患者生理与心理健康,严禁任何诊疗行为侵害患者合法健康权益。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条解读:本条明确当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或陷入危难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医护人员必须立即及时施救。医护的救助义务属于法定职责,不受患者是否缴费、有无家属陪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为本院就诊患者等条件限制,无论院内接诊、院外突发急救还是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均严禁推诿、拒绝、拖延救治,坚持先救治后补流程、补办手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理由放弃施救,切实履行生命救助的法定义务。

医务人员必须严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条法定底线,及时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牢固树立依法行医意识,将生命至上、尊重患者、规范诊疗融入日常诊疗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避医疗法律风险,以合法、规范、严谨的医疗行为守护患者生命健康,保护患者及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业合规有序发展。